宜发改交易监督〔2024〕131号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昌高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现将《宜昌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8月6日
宜昌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招标人健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统称“招标文件”)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形。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由招标人负责,审查程序、内容、方式可参照本指南进行。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招标人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结合自身实际采取自行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协助审查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招标人自行审查的,可以由招标人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招标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查的,招标人应当严格把关审查程序,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 招标人建立了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招标文件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发布;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发布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发布;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审查工作中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招标人可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宜昌市)公示拟予发布的招标文件及意见反馈渠道和时间。
第六条 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投标人参与投标有排斥、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发布。
(一)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二)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根据投标人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要求投标人取得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书;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九)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十)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十一)通过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增设证明事项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
(十二)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十三)其他对投标人参与投标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一定程度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发布。
第八条 招标人审查部门在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有政策文件依据的应标明依据来源。
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招标人审签、发布招标文件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签发布的,应当将《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连同招标文件一并作为招标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人未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导致招标文件出现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应依法加大惩处力度。